终止劳动合同,我该得到多少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6:43:42
我是一名在行政机关工作得临时司机,月工资1000元,签订有劳动合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单位被撤销。请问我能得到多少补偿。我在该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合同终止日期是两年后!!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你的经济补偿分两个时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以前,你经济补偿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你的经济补偿:1000元。

2.2008年1月1日之后,你们单位被撤销,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你的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的经济补偿:1000/2=500元。

3.你的经济补偿合计:1500元。

我的看法是:你应该没有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补偿的话,要在2008年1月1日起订立的合同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