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25条 中的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6:44:49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请问:这里的‘法律行为生效时’是指动产物权设立或转让合意时,还是指权利人占有该动产时?
请提供依据。还有。没有搜索到司法解释。有的朋友给个地址。谢谢。地址正确的话。追加分数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才颁布哪有司法解释,这项规定其实是民法的简易交付制度,你看下合同法吧。

第二种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合同法》第140条规定的即属此种交付方式。

物权不会有溯及力的问题

占有该动产开始!

我认为是转让合同生效时,即楼主所说的转让合意时,因为之前的占有可能是非法占有,也可能是合法占有,比如租借,这时都需要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生效来确认动产产权的转移。

这种交付属于动产特殊交付形式的一种——简易交付。该处的法律行为是指双方达成买卖合意时。不需要看司法解释,这是基础理论知识。本次物权法大概多规定了三种特殊交付形式,另外还有两种特殊交付好象是在合同法里面买卖合同那一章节。

动产物权设立或转让合意时

我认为是转让合同生效时,即楼主所说的转让合意时,因为之前的占有可能是非法占有,也可能是合法占有,比如租借,这时都需要达成合意的法律行为生效来确认动产产权的转移。
回答者:中山律师陈琪春 - 助理 三级 7-2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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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该观点,因为物权法中已经明确说明 以之前已经"合法"占有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