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第九条与第十五条不是有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23:28:18
物权法中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中第十五条:当事人炎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中有规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九条说有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怎么第十五条又说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是怎么一回事呀?

不矛盾。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九条是 是指不动产的权而言的。而第十五条是指合同效力而言。
例如:甲将个人的房屋出卖给乙,二人就此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一段时间后,房价猛涨,甲觉得卖亏了,主张反悔双方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

法院应当依据第九条,认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该房的产权依然是甲的;同时,根据第十五条,“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的行为属于合同同违约,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有权主张甲返还购房款,如果合同规定有定金或违约金的乙还可以主张甲赔偿定金或支付违约金,乙还可以主张利息。

物权法第九条是说不动产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是说合同的效力。
这两个法条并不矛盾,物权法的其他法条可以互相印证他们之间的关系。

张三在十年前买了李四的一套房子,虽然张三住进去了,但是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十年后,李四又把房子卖给了王五,很快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王五要求张三搬出去,张三就必须搬出去。虽然张三与李四之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就意味着房子还不是张三的,张三只能要求李四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能是登记的时候为准。

不矛盾。
你看到了里面都在讲不动产,一个说要登记,一个说不登记,感到迷惑。其实前者讲的是关于不动产这个“物”的权属,而后者讲的是针对不动产这个“物”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并不矛盾。只是方面不一样而已。
重点不一样。

两个都是根据个体方面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