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15:49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该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我看到有的地方说要分段计算,有的地方又写的是等新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到底哪种正确?
我于1999年1月9日在此公司,已工作9年,月工资8000元/月。现在厂里要在2007年12月30日之前与我们签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上面特别加上一条: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平均工资按实发工资支付),这一条有什么问题吗?
听行政部的人员说:公司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想在明年把像我这类的老员工炒掉的时候,可以少支出经济补偿金。因为在合同中注明了补偿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所以就不再会以分段来计算(合同法中的第九十七条)。这样只要合同一签,公司就可以按第四十七条赔偿了,可以少付很多钱!!因为东莞的月平均工资为960/月,按照08年1月1日之前的标准,我的经济补偿金为8000*9=72000元,而如果按这样的标准,我的经济补偿金为960*3*9=25920元。这样,公司可以少支出46080元。我与公司签合同时,把这一条划掉了。公司就不跟我签,算我自己辞职。必须要签,我该怎么办?
补充说明,如果公司在2008年8月份炒掉我的话,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为8000*9+960*3*2(2倍)*1(年)=77760元。还是为960*3*9+960*3*2(2倍)*1(年)=31680元,肯请请教,谢谢!

不太清楚
不过最近也在研究新合同法,共同关注。

研究ing

这个问题我也问了好多次了 真头疼 很多公司都集体吧老员工辞退了 又给请回来重新签合同!······

0八年新法出台前.公司一直是按地方性规范文件来补偿.但新合同同法一实施.公司就有权利按新合同法标准来办.没有别的办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