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28:54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问:如果我2008.1.7号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
但是如果我在工作了半年之后,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然后辞职,那么是否违反劳动法~或者是否可以辞职~需要赔偿违约金 嘛?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辞职,都是合符法律相关规定的,跟本不存在违约的行为,用人单位寻找任何理由干涉和阻拦你的辞职都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约需交违约金是指用人单位招聘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劳动者在没有同单位协商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造成的损失相等的损失赔偿责任(违约金)。除这两种情况外,《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其它情形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用人单位交违约金的规定。

按这条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合同,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这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