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新劳动法第二十三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1:44:19
有关新劳动法第二十三条有文如下: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问题:是否指竞业限制期多长就付给多长时间的工资?如竞业限制期是1年就按12个月的工资给付?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先引用法商网关于竞业禁止的叙述是这样的: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即本次新规定的竞业期经济补偿金不再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底线,也不再规定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的上限.主要是根据企业与员工的合同约定来看,而并不绝对就是按每月工资是多少来补偿.即可高于每个月工资,也可低于每个月工资.没有约定的,由劳动争议部门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