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看一下,这样的情况如何评定伤残等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56:48
右手(惯用手)第三掌骨中段及远部分及中指缺失,右手食、环、小指活动良好。

这样的情况在《标准》里面没有提到,请有医疗鉴定、或经历类似情况案例的人士给与帮助。

谢谢!

食指在手的功能中其作用次于拇指,又强于中指、无名指和小指,所以也只有食指缺失两节才可定9级,如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任何一指缺两节只应定10级
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表B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规定

据卫生法学规定,伤及人体的器官属于2级,手指是一个器官,应该属于二级。对于严重而导致不能恢复性伤害的或残废。向上一级推进。

如果手指在接上后还能恢复活动还能用算是2级。如果不能接上或导致手指不能用的话,应该作为3级伤残。

残废等级是指对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而确定的等级。企业职工的残废等级程序一般是指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损伤致残等级,分为完全残废和部分残废两种。完全残废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较轻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饮食起居能自理两种。部分残废指部分丧失劳动力,可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将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序分为10级,其中1、2、3、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8、9、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此作为残废评定的依据,残废分为全残(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残(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器官改变三种。

定10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