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强行拆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0:30:57
我的住房是1990年建造的,住房的层次是一楼,紧贴地面。现在开发商打算征用这块我们的房子 ,他们打算造商住楼,一楼二楼为商业用房,三楼及三楼一上为住宅房。我房子的使用面积是65平方米。开发商给我门的拆迁条件是面积还面积 再补偿我们25个面积,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用我门的65的面积去换90平方米的新房。不过楼的具体层次要通过摇号来决定。应为我不同意他们的方式,所以我放弃了去摇号。
1. 前几天,他们来和我谈判,我提出的条件是原面积还我原来的65面积,楼的层次不变(也就是一楼造好后我仍然要拿一楼)我想问我的条件在法律上是否合理?
2.由于几次谈判下来,最终没有结果。所以开发商把我的拆迁问题移交个了区建设局,要求由区建设局来裁决。请问我不满对区建设局的裁决结果,下一步我应该怎么做?
3.假如我不满区建设局的裁决结果,而请求上诉,根据我提出的拆迁要求,我能胜诉的概率有多大?

胜率不大。
  给你一份有用的东西。
  物权法中的拆迁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一条立法宗旨确定了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该法生效后物权的权利人可以有效的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但目前物权法关于拆迁的内容在实践中如何运用还是十分笼统的,需要实务中逐步完善。
  第一,何谓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个人的房屋或其他物权。该条确立了一个原则是物的权利人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才无条件的将物权转让给国家;对于非公共利益的商业拆迁,物的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转让自己的物权。这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该法未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却是一个重要的遗憾,因为目前公共利益在有些情况下难易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而不界定公共利益就无法实现立法目的,将严重侵犯物的权利人合法利益。
  个人认为,公共利益应当符合一下几个条件:第一公共利益的受益者必须是国家或者不特定人;第二受益人的受益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方面性,不能以某一方面确定;第三,公共利益的获益必须具有持久性;第四公共利益的层次性要准确把握,将国家整体利益和地方利益有效把握。
  第二、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物权法没有界定公共利益,今后的公共利益界定或者由立法部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或者司法部门根据物权法的适用情况制定司法解释。但这两种都面临一个严重的滞后性,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比较可靠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及案件情况及时界定公共利益了,这符合实际情况,但这需要法院具有很高的中立性,不能被任何力量干扰,公正的行使司法审查裁判权。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强迁问题
  强迁问题在我国各地十分普遍,情况也很复杂,对于符合公共利益的拆迁,如果实务中能满足物权法规定的条件,强迁将变得没有了存在的条件,因为被拆迁人获得拆迁款,同时现有居住条件不降低,多数被拆迁人是不会拒绝的;对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拒绝转让物权,此种情况下,不应剥夺权利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此种情况下不存在强制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