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关系,叫我走就走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2:14:34
新《劳动法》对外地来北京打工的农民工有更好的保护措施吗?像我现在,在一个国企作了8年的临时工了,既没有合同也没有最直接的证据。就是每月有发放清单。还是在企业手里。别的都没有了。我如何收集证据呢?找当时的主管写证明可以吗?还有以后的主管.可是他们都是在企业工作的,敢给我证明吗?有难度.如果我向仲裁委提起仲裁会有效果吗?他们会给我搜集相关的证据吗?谢谢了!
如果你还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没有和其他单位签有劳动合同,那你和单位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是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你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已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单位要与你解除劳动关系,你也同意的话,单位应当对你进行经济补偿,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工资标准为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费征缴斩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的居单位从基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你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单位违法行为一直存在至今,你应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还有根据某些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你可以根据你所在的地方查找相应的劳动合同规定),你可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了。
当然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更多,更对劳动者有优势,不过要等到2008年1月1日才实施,你可以根据你的情况来选择。
北京工作的,那就放心吧,这里的仲裁委员会都会负责的。如果单位不承认,你可以告诉仲裁委说你没有清单,单位有,仲裁委员会会让单位出具工资清单的。
不是新《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里面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了,更加的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了处罚条款和强化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签订。
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你最好暂时不要动,等新劳动法生效后,要求签订无固定劳动期限的合同。
楼上的,您说的新劳动法是否说得是劳动合同法?没听说要出新的劳动法
不这样,还能怎样! 又能如何.
社会就是这么的不公.
只有你一个人下岗吗? 人多了,可以去集体上访,这样上面会有所动作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