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国际强行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4:20:20

强行法是指某些国际犯罪达到的法律程度,而对一切人的义务是指某种国际犯罪具有强行法的特征而产生的法律适用。

通俗的说,就是某些行为涉及对一切人义务(obligatio erga omnes)的法律适用范畴,这些行为不因为国界、国家主权等因素而具有合法性。

主要涉及国际强行法的行为包括:

诸如关于危害个人生命、身体安全和健康的犯罪:侵略罪,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攻击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罪,种族隔离罪,奴役及奴役相关的习俗罪,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处罚罪,非法人体试验罪,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海安全和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罪,威胁和使用武力危害国际被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和破坏国际邮政秩序罪。

甚至包括非法贩卖毒品罪,破坏兼或盗窃国家珍贵文物罪,危害受国际保护的特定环境因素罪,国际贩卖淫秽物品罪,伪造和变造货币罪,贿赂外国官员罪,以及盗窃核材料罪和非法干扰国际海底电缆罪等。

###############

多数情况下,国际公法和私法的条文均属于软法,因为,国家主权至上,导致国际法即使是条约缔结国也不具有真正的强行性。但是,某些犯罪行为已经超越了国家主权,必须在全球进行强行约束,最典型的就是反人类罪、战争罪等,即使不是缔约国或联合国的成员也必须遵守。因此,这种类型的国际法属于国际强行法。

强行法是为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而存在的,是国际社会全体公认为不能违背、并且以后只能以同等性质的规则才能变更的规则,它不能以各别国家间的条约排除适用。

强行法(jus cogens,peremptory norms),又称强制法,或称绝对法,含义为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原本为国内法上的概念,是同国内法上的任意法(Jus Dispositivum)相对而言的;把强行法概念引入国际法的是奥地利学者菲德罗斯;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次正式使用了强行法概念。

参照条约法公约第53条的规定,可归纳出强行法的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惟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之规则始得更改;(4)与强制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国际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