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是“非法收养”?是否是“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52:05
18年前,李氏夫妇生下2女儿小雨之后,迫于计划生育的压力,将其通过“中间人”,名义上“送”给了朱氏夫妇,但索要了300元钱。
朱氏夫妇收养此女后,并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任何手续。25年后,李氏夫妇找到朱氏夫妇,并使其向小雨说明了身世。小雨从此也开始称李氏夫妇为爸爸妈妈,但对朱氏夫妇的一切都没有改变。请问:
1,朱氏夫妇是否是非法收养,他们和小雨的收养和被收养关系是否一直都不成立,若此,其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构成犯罪?
2,李氏夫妇是否构成“出卖亲生子女”罪?
3,李氏夫妇与小雨的亲属关系是否一直成立?
4,小雨是否有继承李氏夫妇的遗产的权利?
5,李氏夫妇对小雨的生活费,教育费是否有分担的义务??
将25年后改成18年后,不好意思!

1、从时间上看应当是有效的,是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颁布之前的收养行为,虽然为办理登记但同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不存在任何刑事责任问题。
2、不构成。
3、收养关系成立之时已经消除。
4、没有,双方已经不存在法律关系。
5、没有,双方已经不存在法律关系。

《收养法》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