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行为的法院管辖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6:11:28
某患者到南京做手术,做完手术后感觉很不好,问医生,医生指着手术合同书说:"你看这上面写着,早期都有不适应,你可能还在恢复期。”
患者于是回家等待,但等待一段时间后都没好,经过老家的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患者准备提起人身侵权之诉,根据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请问患者可以在老家打官司吗?
我认为应该是在老家,因为患者是在老家才知道被侵权的,因为患者回老家时候还不能确认是在"恢复期"还是确实出了医疗事故.按医生手术同意书的说法也回去前也应该是医疗期的.(请外行赶紧走)

可以。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作用于当事人后,当事人发现权利受侵犯时的所在地。本案中当事人做完手术后感觉不适,其侵权结果似乎发生了,且在医院,但其判断被对方--医院医生的专业知识给否定了,据此,当事人并没有发现问题,即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当其回家休养时才发现即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所以发现或知道权利受侵害事实的所在地,就是法律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譬如:当甲打了乙一拳,乙当时并不觉得大碍,收了甲几百元私了,回去后,竟内出血死了。经鉴定,因甲打击所致,那么乙家所在地即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本案管辖关键是地域管辖问题,审级管辖当然没争议,属地方基层法院。

到医院住所地打

不可以
无论侵权行为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都不在老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
对公民提起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医疗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医疗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医疗纠纷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通常情况下,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上诉案件由该基层法院的上级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讼标的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