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付违约金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10:37
我是2007年4月毕业,5月与公司签定协议书,我7月份才能拿到派遣证,因此公司说7月份拿到派遣证到公司才是正式报到,但是公司领导要求我6月份就去公司工作,如果6月份不去,就不要我了,我工作了一周,觉得自己不适合那个工作,向经理提出了辞职,经理同意了,我又找到另一份工作,我向公司人事处说明情况,想要回协议书,但公司管协议的人说我7月份不到公司报到就算我违约了,要我交纳2000元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我需要付吗?由于工作是学校就业办老师给介绍的,所以我不想破坏学校跟该公司的友好关系,本想交2000元过去,但是2000元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我还没有挣钱呢。
附协议内容如下:
1、甲方应按期到乙方报到就业,甲方到乙方报到就业后,试用期三个

朋,试用期工资标准每月一千二百元,如甲方经试用符合乙方的考核标

准,甲方与乙方签定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2、如甲方未按期到乙方就业,甲方应身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千元,如乙

方拒绝甲方就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千元。
谢谢,请问都有哪些不合理的地方?

你这种情况比较麻烦,因为你拿到派遣证后才能够调转档案,只有调转了档案你才算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无论你之前干了多长时间你都不算是公司的正式员工,还有这种协议是绝对不合理的,为什么当初你不看好了再签,但你已签订了协议,它必然按照上面的条文来卡你,有三条路选择:一,认罚,交钱;二,既然是学校帮你找得,还找学校就业办帮助协调解决;三,通过法律武器,找相关部门裁定。

首先协议中的按期报道比较模糊,按期到底是什么时候,应该有具体的年月日;其次劳动法应该有规定的:如果单位没有提供给你培训或你们之间有特殊的协议的话,他是不能收取什么违约金的。具体的你可以查一下劳动法,但你已经签了,又有什么用呢,民是逗不过官的,现在大部分人在就业的时候都觉得用人单位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可又能怎么办呢??

我觉得你还是应该去找人事劳动监察部门,由他们进行协调解决。

1、甲方应按期到乙方报到就业,甲方到乙方报到就业后,试用期三个
朋,试用期工资标准每月一千二百元,如甲方经试用符合乙方的考核标
准,甲方与乙方签定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劳动合同。

不管你是6月报道还是7月报道,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以提出取消合同。不需要付违约金。

详见《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注意,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见万国07版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国际法商经法583页。)所以,这个单位不但不能要求你赔付违约金,而且还要付清你一周的工资。

2、如甲方未按期到乙方就业,甲方应身乙方支付违约金二千元,如乙 方拒绝甲方就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二千元。
这条规定在合同法上叫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你与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准合同,正式的合同是在试用期过后才能正式签订。所以这条规定尽管与劳动法的精神不太符合,但是也有它存在的理由。不过这条规定讲的相当模糊,没有说按期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