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3:00:09
各位好,我是中原地区一所大学2000级的毕业生,我于2003年毕业9月份被学校召回到学校行政部门工作但未签定劳动合同,两年后学校招聘我为学校的**辅导员(有聘书和合同书).在此期间只有2005年的10月份和我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发了聘书.2007年7月无故要将我辞退.在2003年至2007年这四年中学校并未按照国家要求给我交纳三金.在此期间我们有学校当时发工资的部分工资条,还有学校每次给我们发工资时银行在备注栏里面填写的"代工"字样...请各位大侠帮我们想想办法,给小弟指条明路.

你与学校建立了劳动关系,学校将你辞退,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补偿,是不正确的。
同样,学校没有为你交纳三金,也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
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刘律师的回答很准确了,赶紧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只有六十天,在争议发生后六十天内申请。

这是一般违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里的学校保护

一楼回答很好,抓紧时间申诉

这学校太不厚道

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