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52:01
一群打工者
根据最新颁布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因此,实际上在新破产法里面,担保债权优先于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法院的说法没错.
原则上说,破产的顺序是,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但是,法官这样做也是对的,因为分配的财产仅指破产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应当优先受偿。
除却抵押物以后的破产财产你们就是第一顺序的受偿人,希望你们能够好好把握,也相信法院会给你们一个公正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