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则年折旧额为150/5=30万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0:47:49
2001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00+30=230万元.经测算,第二年度的数额达到230*(1+10%)=253万元时就可以加计扣除.事实上,企业2002年度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225+30=255万元,增长率为10.87%,因此按规定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则两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总额为485万元,累计可减少所得税支出(485+255*50%)*33%=202.125万元
以上是书上给出的答案,可是我很不明白最后的那个式子,既然是第二年的准许抵扣一半的税了,为什么不是(485-255*50%)*33%=202.125万元呢

因为是加计扣除!
原本可减少所得税支出为485*0.33
按规定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累计可减少所得税支出255*50%*0.33

所以应当是加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