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在起诉状中列明第三人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54:44
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据本条看应是第三人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但经常看到起诉状中有第三人, 为什么?
法院可以通知善意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能追加为第三人,但又经常看到被追加,为什么?请据法条详细解答,不胜感激!

原告起诉时,可以直接列第三人。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当然可以,以前这样操作过。
原告起诉时可以直接写第三人。
如果没写,法院审理中又认为需要追加的,可以追加,这并不矛盾。

第三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该在起诉状列明,明确诉讼请求事项。

完全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