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打成轻伤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1:52:50
被人打成轻伤 对方叫了两个人 一起三个人打的 证人也证明对方打人 但问题是伤的是脚 没有证言直接说三个人中哪一个人打的脚 只有证人说打 没人看见打我脚 派出所拖了三个月 估计对方找的有人 一直拖着没解决。
我要求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后加精神赔偿三万或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派出所以不能确定哪一个人对我造成伤害为由一直拖
现在是否律师介入 派出所不公诉的话 自诉是不是很难?
派出所调解,要我放弃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就要精神赔偿,如果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我就不要精神赔偿了

如果公安机关未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就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可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经法院查证属实,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