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方面的案例请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11:40
甲女和乙男曾经是恋爱关系,后来分手,男方想和好,女方不同意,男方以将之前拍摄的二人隐私照片发布到网站上要挟女方和好,并称将照片打印出来寄往该女子单位及家乡。女方异常痛苦。
此案明显是侵犯隐私权的案件,该女子可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吗?
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如何惩罚这男子呢?
谢谢大家帮我!
现在基层法院会接受网站,短信这样的证据吗?如果不能接受,女方没有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所以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可以提起诉讼,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返还那些照片和底片,并且赔偿损失。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