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颁布后是否对之前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9:40:56
比如之前的劳动合同(一年的)规定的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否有效?

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注意最后倒数第二段的话

2008年1月1日前签署的合同均有效。哪怕在2007年12月31日签三个月的试用期也是有效的。
否则新法颁布后,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就乱套了么。新法试用于08年签署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