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帮帮忙,问题有改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2:00:07
1.刘某去商场购物,与售货员发生争吵,被随后赶到的某公安人员带到一个小房间殴打,致终身残疾,事后他一面向法院提起诉讼,一面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赔偿,但公安机关以这是警察的个人行为而不予理睬,后刘某以公安机关为被告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问:1.此警察的行为与职务有关系吗?为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第二个诉讼(以公安局为被告),为什么?

2.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则是什么?

拜托了,谢谢!!!

1.有关系,因为公安人员是正常出警(工作中),所以他们的行为与职务有关。
可以。因为公安局出动警力(制止争端),与被害人的终身残疾造成因果关系,所以刘某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第二诉讼(以公安局为被告)。

第二个问题BAIDU一查就有完全板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