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失货的名义扣除工资、和押金是否合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2:58:39
我打工的地方是个品牌服饰专卖店。我去的时候他们要求要交200元押金。这个地方每个月都有丢失货品的问题。这一损失就每个员工均摊~!从你的工资和提成里面扣除!
当我提出不想继续工作的时候,他们没有及时退还我的押金和工资。我去取工资和押金的时候,他们说我反到欠他们钱~!
请问对劳动保障这方面有了解的朋友帮助我解答一下我的问题!
首先,失货由员工来承担是否合理?
其次,以失货的理由扣除我的押金时候合理?我能不能要回我的押金和工资!
我感觉太欺负人了,不知道他们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其实这很难说的,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条文是不合法的。或者说是不符合法律原则的,这些损失应该由店方作为商业风险来承担而不是转嫁到员工身上。但事实上,现在很多的专卖店都有类似的条款,你又不能因为这个就去和单位打官司,或者去劳动仲裁部门讨说法,这显然也是很不实际的,所以我说你们这样还是很麻烦的事情。建议是:第一,既然你不准备做了,那么你的工资和押金显然是可以要求退还的,这时候也不用怕闹翻了,一个月内去仲裁部门仲裁吧,应该可以赢的。 其次,如果你们真想改掉这条条款,还是别一个人去吧,拉上一堆人去仲裁机关要求仲裁,或许单位不会把你们怎么样的。

这个肯定不合理。
具体条文我不知道,但是在电视上接触过这样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