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可以超过60天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7:25:48
我想知道有特殊原因可以推迟是个什么程度,是可以延续到条例里说的6个月吗,有没有一个限度,是不是93年出的条例已经过期了呢,为什么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里的期限和劳动法里不一致呢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经失效,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之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
32条规定,仲裁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