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58:24
看书时遇到一些问题,想在这里向高手请教一下,希望有高手多多指点!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例某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1000万,当年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为2300万,则
Dr: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
Cr: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00
请问,对于这种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资产负债表日是否需要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应调减300万?
二、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计量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例某一以成本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帐面余额9000万,已计提折旧500万,现转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9200万,则
Dr: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92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500
Cr:投资性房地产 9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30
盈余公积 70
请问资产负债表日,该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计税基础是多少?是否需要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转换日公允价值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大于原非投资性房地产帐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例某固定资产帐面余额1000万,以计提折旧200万,已计提减值损失100万,转换日公允价值800万,则
Dr: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800
累计折旧 2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0
Cr:固定资产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
请问资产负债表日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所得税计税基础是多少?是否需要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同上例,假设转换日公允价值600万,则

你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

一、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问题。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用于“投资性”的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

由此,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与税法规定不同,应当确认计量递延所得税。

以题中数据为例,假设该房屋税法折旧年限20年,预计净残值率5%,所得税税率33%,则:
税法当年折旧额 = 1 000 * (1 – 5%) / 20 = 47.50万元
期末计税基础 = 1 000 – 47.50 = 952.5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 2 300万元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 2 300 – 952.50 = 1 347.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 347.50 * 33% = 444.68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 2 300 – 1 000 = 1 300万元(不是300万元)
投资性房地产当年纳税调减额 = 1 300 + 47.50 = 1 347.50万元

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计税基础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时,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基础不变,具体计算如同上例。由于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发生变化,因此,期末应当根据期末新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计算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的计税基础的问题。
投资性房地产与自用房地产之间的转换,其账面价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量,计税基础也如同上述例子确定,依据两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负债。

另外,对于你的另一问题,在这里一并解答。

原提问内容

另外再想问一个问题,关于资产减值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假设年末对一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在当年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调增计提减值部分,在下一年该资产的折旧额小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