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期间的期间的起算及表述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9:54:08
我们知道,我国刑诉法中对期间的起算是这样规定的: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以月计算的,采用对月对日的计算方法。
但我想问的是,一个“一个月”的期间是怎么表述的,比如是从2007年7月18日之日起至8月18日至,还是7月18日之日至8月17日至?如果是前者,那么此期间开始的日是哪一天?如果是后者,期间开始的日又是哪一天?
回答者:落雁79 - 助理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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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思上说,期间在表述的时候是不会体现开始的日和时的。比如一个期间的表述是:从7月18日起 那么说明此期间开始的日是7月17日?是这样吗?依据在哪里?

期间的计算方法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时间的起算;二是期间的届满。

根据诉讼法律关于时间计算办法的规定,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一个“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内,其届满时是以法定期间的时段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如其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12时被捕,则通知其家属中所在单位的期间应从13时起算,到次日12时完了,即13时整为届满,其中,分钟不考虑在内。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开始的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其中,“时”不计算在内。如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9日11时,则其上诉期间应从5月10日起计算,向后数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届满。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应从开始月份的开始日的次日起算,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如果期间是整月的,应以当月…………

可以看的明白吗?

你说的好像不对哦!我还是用上面的例子来给你解释吧!
如民事诉讼案件中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某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时间是5月9日11时,则其上诉期间应从5月10日起计算,向后数15日,到5月24日完了届满。那么这个上诉期间的表述就是5月10日至5月24日,这个5月10日就是期间开始的日啊,怎么会不体现呢?我觉得期间是一个很简单很好理解的问题啊!

现在可以看的明白吗?如果还是不明白,你可以给我一个具体的例子,你提问,我来回答,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