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签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1:40:02
现在要与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并不是就业单位直接和我签定.是通过一个劳务输出的公司签定,单位与劳务公司签定协议,我们在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属于这种关系,而我们的户口也是落在劳务公司的所在地,不是单位的所在地,工资是单位到时候打出工资表,由劳务公司代发.以往都是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这是第一年.我想请问有关的专家,就业单位这样弄,那和直接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差异在哪里?有哪些不利呢?谢谢!!!
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该怎么做呢???这种做法明显是对劳动者一方的不公平.今后怎么才能转到与单位直接签定劳动合同呢?谢谢

1、你说的是劳务派遣问题,以前对此一直存在较大空白,但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已列了专章规范劳务派遣合同,建议你找来看。
2、劳务派遣关系有三方,分别是劳动者、劳务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
3、虽然你是在用工单位上班,但你的工资是由劳务公司发,出了工伤由劳务公司处理,发生劳动争议也是劳务公司出经济补偿金,一句话,完全与用工单位无关。
4、典型反面案例:某公司自己成立了一家劳务公司,所有员工都与劳务公司签合同再由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公司工作,出了事往劳务公司一推了之——反正那劳务公司是空壳

如果双方同意约定试用期,不同的合同期限应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擅自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对擅自收取抵押金(品)的,劳动部门应责令企业立即退还本人,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押金(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责令企业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你们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的《劳动法》。

我不认为你们公司有违反行为,这是正常的劳务派遣.只要你和劳务公司签定了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签定了合同就可以了。出了事情本来就是劳务公司的事情,如果遇上想逃避责任的劳务公司请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直接去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相信法律会给你公正。
劳务工和直接和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公司可以减少责任,但这并不代表公司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