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一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6:09:36
问题1:我在一家私营企业的收费站上班.此收费站已经营业三年多了,我也在这里上了三年的班,已是公司的"开国元老"但这三年里我们没有什么工龄工资,老板也说要给我们工龄工资但是董事会一点反映都没有.我们是否可以要求要工龄工资呢?劳动法是否有规定?
问题2:我们上班是4班3运转分别是0:00-8:00 8:00-16:00 16:00-24:00 中间休息8小时然后休息一天在继续.但是在每天上玩8小时班后,领导们会1年让我们军训半个月,而且不管你是上了通宵班(0:00-8:00)都要求训练(就算训练也不给加班).不训练就按旷工处理,国家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关于此类问题.是我想的太多,还是公司的错.怎么解决!!

肯定是公司的不对;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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