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这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03:24
某公司3名职工在上班时间,开车外出执行公务,在路上与甲车发生刮蹭,3人下车围殴车主至其脑内出血,2天后病发,医治无效死亡,请问这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受害者该如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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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专业人士,能给出一定依据!

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答复:个人行为。一般而言,认定法人工作人员的某个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是特定主体所为;2、行为的实施是否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内;3、行为的内容是否是工作需要;4、行为是否具有为法人谋利的意思。若法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具备上述要件,通常可认定为职务行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一九九0年十二月五日)
55.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58条)
175.雇工在受雇佣期间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复: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受害者该如何索赔?
(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要求经济赔偿)
(2)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要求经济赔偿及精神赔偿)

单位 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车子刮蹭事件和单位有关系,因为是在处理公务期间发生的事情.
但是伤人事件与单位没有关系.其中很有可能将涉及刑事犯罪...
节哀节哀///

LS的正解

伤人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属于个人行为,公司没有责任。但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补偿。受害者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3人下车围殴车主属个人行为,因为他们并不是因其职权而伤人的。单位对伤人不承担责任。
这个事件肯定涉及刑事犯罪,受害者家属可以随检察院的公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三人都列为被告,可以索赔丧葬费、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死前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以医院的单据为准)、治疗期间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民通意见144、145、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