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这是否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9:27:13
福州林女士和女友原为多年朋友、邻居。2005年初,女友以购房及女儿出国读书急需资金为由,从林女士手中借款近二十万元,并立下了所借款项均用于上述用途的书面保证。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女友夫妻俩确实添置了房产,女儿也已出国就读。女友的丈夫及女儿均都参与过利息的给付,对此借款十分的清楚。
2006年4月间借款到期,林女士多次向女友夫妻俩催要欠款都没有结果,找上门时发现家中大门紧闭,女友也开始东躲西藏,其夫更是避而不见,后来林女士经友情人士透露,到有关部门查询才得知女友在2006年4月与其夫以感情不合为由暗中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理:两套价值不菲的房产及共同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女方在无任何经济收入的情况下承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
在林女士催要欠款时,女友夫妻俩的口径却出奇的一致,女友说当初所借款均被自己使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与其夫无关。其夫也以他和其妻离婚,当初谁写的借条谁还,债务全部由其妻承担为由拒绝还款。
林女士问: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笔借款算不算女友夫妻共同债务?他们处置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务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是否属于借离婚“欲恶意逃债”行为?
现在的问题是:她丈夫否认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拒绝承认其妻所立下的“所借款项均用于上述用途的书面保证”,坚持这是其妻个人借款拒绝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合同上说的很明白,是为了给她们夫妻购买房屋还有给孩子上学之用,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无疑。他们离婚不能成为抗辩理由,他们2人应该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可以找他们其中任何一个人要求还款,不还就直接起诉她丈夫。

关于补充:他不承认并不意味着就不是事实啊!建议你先找个律师咨询一下,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相关证据再起诉他。

没有用的,他们是专法律的空子但是还是对法律不够了解
除非是2005年林女士借他们之前离婚否则都不能以协议离婚作为抗辩的
对于你的补充问题他们的说法不成立,因为婚姻法中规定的关于重大事件(林女士借了这么多钱就是重大事件)必须夫妻商议。在此案中,由“女友的丈夫及女儿均都参与过利息的给付,对此借款十分的清楚”就表明丈夫对此了解,那么就是一种默认的行为,所以不管女友是用于什么他们两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他们离婚的行为就是恶意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