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125125您还,计税基础与税前列支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2:13:06
1、刚才看到您在对一个所得税问题的回复中提到,资产的计税基础 = 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我在网上搜了一下,有人说税前列支是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抵扣的费用。既然是费用,资产怎么会产生费用呢?怎么税前列支呢?麻烦解释一下。谢谢!
2、再给解释个具体的例子,同样是购买债券,同样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购买一般债券,按税法,利息在实际收到时计税,所以,计税基础等于0。购买国债,按税法,国债利息无需计税,所以,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这是什么意思啊?不明白。

你好。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而持有资产所支付的成本支出,是为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所发生的,因此,从整体上说,资产的成本可以从税前列支(即“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下同),但不同的资产,其税前列支的时间点、方式等是不同的。以固定资产为例,某固定资产原值1 050万元,假设税法规定的净残值为50万元,折旧年限为10年,那么,在该10年中,该固定资产税法上的折旧费用每年应当为100万元(1 000 / 10),最后一年报废清理时的成本为50万元,这些折旧费用、清理成本均可税前列支。由此,该固定资产10年中税前列支的总额 = 100 * 10 + 50 = 1 050元,正好就是固定资产的原值(成本)。

题中一般债券,其利息在实际收到时计税,那么在会计上确认应收利息时,利息尚未收到,则,税务上并不“确认”应收利息,也就是应收利息的计税基础为0。从“税前列支”角度考虑,会计上确认应收利息时,未来收回该应收利息时(即:实际收到利息),税务需要全额纳税,没有列支项目、数额可以税前列支,即应收利息的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为0,计税基础为0。

对于国库券来说,会计上确认应收利息时,未来收回该应收利息时(即:实际收到利息),税务不需要纳税,也就是应收利息的未来可税前列支的金额等于未来收取得利息收入(即账面价值)(两者相减为零,体现的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的实质),所以计税基础为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