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21:12:15
我的一个朋友是在八十年代后期结婚的,由于不够法定结婚年龄,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有子女。后在2001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各自都组成了一个新家(都没有法定手续,属于非法同居状态)。问题如下:
一、这样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二、女方目前把户口弄没了,(结婚时没登记,户口也不在男方,女方的户口所在地认为该女子已经出嫁了,就把户口给注销了),如果要办理离婚证,怎样办理?
三、男方或女方如果要再婚,还需要什么证明?怎样办理?
补充:
1、男方的户口上的婚姻状态一栏显示:‘已婚’。
2、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有婚生子女,应该属于事实婚姻吧?事实婚姻怎样界定?

1、您朋友属于事实婚姻,因为虽然没有经过登记,但是在1994年2月之前有同居的事实,如果起诉离婚是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

事实婚姻主要的界定就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必须在1994年2月前有这样的关系。

2、离婚协议无效,因为离婚协议只有在民政部门备份并且正式地解除了婚姻关系才生效。

3、事实婚姻只有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除。

4、去法院起诉户口本不是必须的证明。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要求出具相关的户籍证明。

5、双方如果想组成新的家庭,建议现在就去法院起诉离婚,然后才能再婚。

1,无效,目前已违法重婚
2,去原籍恢复户籍
3,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是同居关系 双方的所谓协议也只是同居财产分割协议 不属于离婚范畴 要结婚可以去民政婚姻登记处直接办理 但是应为户口上有写已婚 可以先去派出所更正.

一答案:无效
二答案:不用办理离婚证,直接再结婚登记即可
三答案:户口,身份证

离婚协议无效,因为没有结婚证
既然没有结婚证,也就没有必要办理离婚证
男方要再婚,需要去更正其婚姻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