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分 关于“宅基地”的部份问题?(抄习者勿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0:10:33
1、我妈有一块宅基地,报建已批,未建,现他交给我建,但建好后是他的名吧,他怎么可以转到我名下?就算是百年归老后也可以,我还有其它兄姐。
2、听说国家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只到该使用者死亡为止,但在上面的建筑物还是归原建有人所有,那时地的所有权怎么算?

要设实回答,不要到处抄些过来,否则不会好评。

·首先明确一下,你所说的宅基地应该指的是农村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土地,你家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另外,农村的宅基地是无法办理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的,而只有准建证。(有些地方比较管理的比较乱,而有所谓的“小产权证”这个不是真正意义的房产证,无法过户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中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如果该户无人了,则该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是可以继承的,它是以户为单位的,不是以人为单位的,因此不存在你所说的使用人百年后为止的说法。只要这户还有人,就不能收回。这要看你们家的户口簿,上面有几个人就是你们这一户内有几个人。
·至于你们家内部如何分配该房子是你们家内部事情,但是原则上应当保障年老者和年幼者的居住权利。
·各个省和地区都要相关的宅基地管理规定,以海口市的宅基地规定为例,
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其中有一条为: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就是说,如果你们家在海口,分家了,你妈妈作为户主把该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分给了你,而同为户内成员的你的兄弟姐妹(成年了)就可以向村里申领新的宅基地建房。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上有关部门进行(对已建好的房屋)房产转让,或宅基地转让应该可以的。只要宅基地所有人(您的母亲)是自愿的,房产部门应该允许。
对于土地使用年限,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用地50年
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⑤、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而且使用权到期后,应该鬼国家所有,而不是个人,如果要继续居住,好像是重新向有关部门申请。
这是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对所学的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好意思的说,我现在还只是个学法律的学生,所以上面的答案仅供您的参考,如果您还是不明白,我建议您去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肯定会有收获的。

如果你们不属于一户未建前即转让有投机取巧之嫌
若你俩不属于一个村则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