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近上学的原则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5:26:13
我在一所各方面都不错的小学附近买的房子(小区离学校30米),买房子时开发商口头答应上这所学校,但是现在学校招生了,去报名时学校告知我所买房子的小区坐地户的孩子在这所学校,而商品房的孩子不在这所学校(我们这个小区商品房才5栋楼今年上学的才10多个),是在离小区2公里以外的另外一所小学,去过教育局问的答复是开发商没跟他们打招呼,而他们的做法符合就近上学的原则

这个问题估计你是没有办法的
第1.开发商没有书面承诺或者广告的话,仅仅是口头的话你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他们的开发和销售有欺瞒的行为和欺骗消费者以及做虚假广告等
第2.因为你这个小区也不是纯商品房,看样子属于都不管的地,也没有什么好的部门去告的
第3.开发商并没有去教育局做什么,而对你的承诺只是口头的,所以你只能就该房子所属地段的指定小学就读了
当然还有更好的其他方法,但是不一定可以
1.和开发商协商,少数有良知的会履行承诺的
2.和学校协商,应该可以出一点钱之类的读书的
3.联合其他业主状告开发商,但是这样会比较破费,而且浪费时间金钱,而且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
希望你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为什么有就近上学的原则呢?
一方面,在一些教学条件相对落后的学校,一些本应在该学校地段就读的条件较好的学生转走了,换之而来的是大量的借读生,甚至是一些无法在原校学习的留级生,这样必然影响这些学校教学质量,令到原来不想择校的家长也要被迫择校,形成恶性的循环。而另一方面,在择校生多的好学校,学生人数超出负荷,一个班的学生达50—60人,非常不利于教师教学和学生的成长。
所以有些地区采取就近上学的原则!

就近入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所谓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所谓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那么,就近入学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为,还是必须作出的行为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依笔者之见,这一法律条款,对地方政府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即规定必须采取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一种明示义务(即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它旨在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