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屋遗产后的利息问题,给全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07:44:07
甲有乙、丙、丁3个子女,生前有一公有住房,95年政策允许买后,乙子女出3万元钱买下该住房。
但房产证上是甲(属于甲的财产),甲去世后,经3子女协商决定卖掉该房屋,补足乙的3万元后,将房款平均分。
这时乙又提出额外要求,要求丙、丁支付3万元买房款12年的利息,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房屋所有权属于甲,乙是否无权要求丙、丁支付利息?就算要利息也应当向甲索取。

首先要清楚3万元是用来做什么的。

显然是用来支付房款的,但是房子没有过户也就是说乙没有房屋所有权,只是由使用权。那3万元应当就是支付房屋使用权的费用。那么过了12年仅仅支付了3万还没有签订任何合同,那么可以视为签订了无定期的房屋使用权出让合同。

现在发生法庭继承,乙应当返还本不属于自己的房子用来进行继承。

那么乙要求3万元的利息?我很不理解啊一个人花钱借用别人家的东西,当到期返还后还要出借方给原房款和利息,岂不是笑话!我认为3万元的房款都不应该返还。3万元是他12年来为房屋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无权索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