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纠纷问题!急需大家的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6:58:36
问题如下:
一套房屋为X君之子所有,X君有5个儿女,其中一女四男。1981年时,为了兄弟分房,去信征求了老大及女儿两人的意见,两人均表示退让享受权益(留书信为凭),于是于该年立了一份分房立约书,此房屋划分了3部分分别归老二,老四和老五所有。该立约书上有兄弟3人的画押和另2位证明人(其中一位健在)。
86年时,老二将他所分得的房屋部分改造成店面开业出租至今(营业执照是老二妻名字店主)。
92年时,女儿表示自己需要分得X君留下部分房屋,于是于该年立了一分公证书(有公证处证明),内容为:老大仍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X君房产由另外三个儿子及女儿共同继承。
现该房屋面临拆迁,由于老四及老五均未将房屋改造为店面(房屋仍是住房),且店面的拆迁赔偿比住房的拆迁赔偿要多,因此在拆迁赔偿所得问题上老二与其他儿女间的意见有了分歧。
其他儿子认为:因81年时房产没分给女儿,公证书亦是在92年时所做,因此81年所做的分房立约书应失效。故店面应大家都有份,即整个房屋的所有拆迁赔偿应由4个儿女平分。
而老二认为:店面是在立“分房立约书”之后由老二开发出来的,不是祖上传下来时就是店面,并且在92年公证之后是完全是老二自己承担一定风险对该店面进行了更好的改善和装修。女儿若要求分到一份,可由“分房立约书”中三兄弟分得的三房中各拿一部分给她。故店面的拆迁赔偿不应与其他儿女平分。
现在就是闹不清这处房屋的拆迁赔偿这4个儿女应怎么分配。
希望能够得到大家客观的解答,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女儿分得财产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当初有公证处的证明,并确实经过3兄弟的同意。
现在问题在于双方谁的理由更充分一些?即81年的“分房立约书”在92年公证书生效后还是否有效?另外,老二将自己分得的住房改造为店面,并自己投资改修改建,老二应不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还是和其他儿女平分?
请大家不从道德层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即到底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大家给个较明确的说法。谢谢大家了

个人觉得因门面的增值的那部分由二儿子所以。其他的四人平分。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四个儿女平分,同时考虑老二的改修的损失和改修后房屋增值,应得到一定的不赏。

女儿分不到老二的店面的拆迁赔偿 81年时已经将此房划分了三部分 那么每部分住房的使用处分收益都由各自承担 所以店面拆迁所得的赔偿应属于老二 和其他兄弟没关系 和他妹妹就更没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