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出口退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54:30
请问是否新办企业1-12月期间的期末留抵税额,是否不可以退给企业呀?企业是否只能将其转入成本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12个月)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内外销销售额之各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从批准,可从批准之日起办理退库。

第一年留抵,第二年开始才有退税的,不用转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