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4:02:01
听别人说08年1.1执行的劳动法 职工在合同期内可以随便抄老板 而且不用支付违约金,这个是否是真的 感觉比较飘渺

那不是劳动法,而是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一般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及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除外

一般的劳动合同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
但是有两类合同例外,就是含有服务期条款的合同和竞业禁止条款的合同是要支付违约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