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在我国刑法里,证人有哪些特殊的权力和义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06:49
我想知道,在刑法里,如果作为被告方的证人,是不是有什么特殊的权力和义务,比如说是不是可以匿名作证,在法庭上是不是可以不出面作证?主要是怕在作证后自己的声誉受到影响,而这里的证人指的是出面为被告方证明其作案有特殊的原因,同时我还想了解下,如果作证,是不是程序非常复杂。(注:案件是恶劣性质的杀人类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盲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的证言。
  3.控告权。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滂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2.如实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拒不作证的,却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办法。因此,在我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

证人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