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问题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2:07:35
两老夫妻 有AB两个女儿 C为儿子
A年龄最大 C其次 B最小
2老平常与C 生活在一起 B每月会给2老一定的赡养费 A基本没有履行赡养的义务
我想问一下 就这中情况,2老的遗产将要怎么进行分配(被没立书面遗嘱)??
还有就是如果C以去世 能否由他的子女进行带位的遗产继承??
如果不是大家都在的情况下,老人口述的一些想法算不算遗嘱???

请各位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 偶现在这谢过了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二老去世,所有遗产应该由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配,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主张多分,有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少分。
除非是在紧急情况下符合条件的口头遗嘱,否则平时说的想法,不是法律认可的有效遗嘱,一定要通过书面方式立遗嘱。

如果C先于老人去世,其子女可以代C继承。

老人口述关于他遗产的处理也可以算是遗嘱的,但是必须要有两个没有厉害关系的证人在场才遗嘱才有效。
如果c不在了,那么他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
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既abc三个共同继承遗产,但是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关系,bc两人可以主张多分。

我国《继承法》对此都做的相应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