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复式成文宪法”——和它向对应的是什么概念?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7:38:11

宪法分类,是指依据一定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划分和归纳,该标准一般是宪法具有的一个或者几个属性,采用何种属性,取决于分类的目的。从分类逻辑方法上看,宪法分类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之别,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等分类模式即是二分法,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模式即是三分法。将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学家布赖斯最早提出的分类方法。按照布赖斯的理论,所谓成文法,又称文书宪法,是指由一种或几种书面文件表现出来的宪法;而不成文宪法,又叫“普通法的宪法”,其宪法规范并不表现为成文宪法之书面文件,而是散见于普通法律、惯例和传统之中。1875年制定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是由《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政权关系法》三个单行法所组成,有别于《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法典式的宪法,这种由几种书面文件构成的成文宪法,即称为复式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一般被认为是不成文宪法的典范,其宪法不具备法律形式上根本法的意义,宪法性法律和一般法律的效力几乎相同,其渊源有制定法、普通法、宪法惯例和宪法学者权威意见。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是其制定法渊源之一,是宪法文件,但显然不是所谓的“复式成文宪法”。

以构成宪法文件的多寡为标准,可分为复式成文宪法和单一文件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