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不是需要“以盈利为目的”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8:33:04
2003年某市展览馆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宣传优生优育科学知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划生育部门联合主办了为期1个月的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5年前该医院为研究治疗患者疾病而对青年妇女灿灿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展出期间,灿灿父母看到女儿的病体探照,非常生气,并与主办方交涉要求立即取下女儿的照片,但遭到主办方的拒绝。灿灿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灿灿将妇产医院、展览馆和科研所诉至法院。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妇产医院和主办方没有以营利为目的,没有侵害灿灿的肖像权
B.妇产医院和主办方没有侵害故意,因此没有侵害灿灿的肖像权
C.妇产医院在展出前无法与灿灿联系,因此没有侵害灿灿的肖像权
D.妇产医院和举办方从损害事实上看已侵犯了灿灿的肖像权
不定项选择题: A B C D 提交人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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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评析: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题中医院虽然并未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从损害事实上看仍然已侵犯灿灿的肖像权,所以选D。本题考察的是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别.客观上发生了,但没有法律规定的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受害人可以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怎么选d?侵犯了肖像权了?医院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啊??是一个公益活动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虽然规定了侵犯肖像权要具备以盈利为目的的主观条件,但在司法实践出现了很多事实上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但又不具备盈利的目的,因此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坚持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对认定肖像侵权不应拘泥于行为人的主观盈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