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上市公司总是要向SEC提交种种表格,有谁能介绍一下大概有几种,各有什么作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8:11:04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条d项以及联邦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依据该项规定所制定的13D-G规章,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group),如果取得任何已依《证券交易法》第12条规定向SEC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equity security) 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时,必须在持股比例达到5%后10个工作日内,向SEC填报13D表格,并且同时分送发行人及该种股本证券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13D表格要求填具的主要内容有:(1)所取得证券的名称、种类,发行人的名称及其主要决策机构的地址;(2)证券取得人(发盘者)的的身份及背景材料;(3)取得证券的融资安排,如果需要贷款,则贷款人的名单;(4)取得证券的目的,对目标公司经营发展的计划,有其是有无将目标公司合并、重组或分解的计划;(5)发盘者持有该种证券的总额以及过去60天内买卖该种证券而订立的合同、协议,所达成的默契、关系等。
  发行人为防御发盘者的接管威胁,可能会打算买回一部分已发行的股份(issuer repurchase )以增加接管的难度。为了规范此一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尚属空白的问题,新增的第13条e项以及SEC制定的13D-G规章中有三项规则,专门规范股份买回的条件及需要备案或披露的信息。
  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4条d项及SEC依此项规定所制定的14D-1规章,任何人或一群人如以公开收购要约的方式持有任何已依第12条向SEC办理登记的有价证券发行人所发行的股本证券达5%以上的受益所有权时,必须在展开公开收购要约的同时,向SEC填报14D-1表格。该表格除含有13D表格的内容之外,还要求披露收购要约的内容,包括收购证券的数量、价格、要约有效期、付款方式、发盘者的财务状况等。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e项规定,在任何公开收购要约中,不得有“实质性不实陈述”(material misstatement )、“误导性疏漏”(misleading omission) 或“欺骗性或操纵性行为”(fraudulent or manipulative Acts )。SEC根据此项规定特别制定14E规章,以对信息公开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4条f项及S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