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为什么是错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3:43:03
答案中说,“《刑法》第72条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唤醒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是否适用缓刑不取决于是否为暴力性犯罪。”

如果这个是错的,能不能举个例子来说呢?

好象是不得使用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因为法律上没那样的规定的啊。“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根本就没这样的说法。

根据《刑法》第74条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在1997年10月1日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并且在1997年10月1日前就开始执行,一直延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其在1997年10月1日后执行完毕后发现新罪,不可认定为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倘若是在1997年10月1日后犯上述八大罪的,并且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发现新罪,那么对其认定为累犯,不适用缓刑,即使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
是否适用缓刑最重要是取决于犯罪分子是否是累犯,其次是否是上述八大罪之一,八大罪中除了有巨大的暴力性外还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因素。
上述仅仅是个人意见,希望大家多给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