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7.8.1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是否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而不能以调休或补休形式代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2:14:31

《劳动合同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不同规定的时候优先使用特别法,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一般法的规定。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加班后,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企业,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企业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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