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证券受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49:23
本人曾私自从事操盘,期间收客户金额6000元定金,目前客户亏损,操作尚未结束,客户突然退出代理操作.请问,只有汇款回执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么?假如经公安机关,本人应怎样解决?
补充:客户所掌握的只有汇款回执,其他任何证据皆无从获取.
请详细说明.拒绝灌水.回答满意.我可以追加分.
无书面协议.只有网络口头协议.

我对具体的金融发面的程序不是很了解,只能帮你找找相关的规定了.....
  祝你好运.......

  (六)有价证券受贿案件的认定
  所谓有价证券受贿案件,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有价证券,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因此,作为财物表现形式的有价证券,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所谓有价证券,是指券值所表现的财产权利必须实际持有其券才得以实现的书面凭证。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提单、仓单等。
  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7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有价证券受贿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有价证券本身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而不是违法发行或已丧失价值的有价证券,也不是伪造的有价证券。
  2、有价证券被受贿人实际取得后,即为受贿罪既遂。而无论其日后是否能够实际占有财产利益,都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有价证券本身价值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II日)精神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证券,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受贿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证券,如果是票面价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的,但能随即兑现的,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3)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证券销毁或丢弃,而所有人(行贿人)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法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看不懂,客户要赔钱?

用不着写那么多,我觉得楼主写的好像少点什么,双方是否有协议,口头或者书面的,或者其他一些可以证明的凭证。只有汇款回执的话可以的,建议庭外和解。

这个不算受贿,你有他之前的操作证明就可以了,但是你这个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老鼠仓"行为(如果你是证券业的操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