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及以前签定的劳动合同到了2008年1月1日新合同法实施之日是否就失效?是否就不交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06:31:50
这个问题对我非常重要
请好心人 热心人给我一个准确的答复
谢谢!!!!!!

法律一般是不溯及既往的,也就是说新法不约束过去的行为。因为过去的行为做出时,还看不到新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果新法有溯及力,那么人们的行为都会无所适从。你今天做出一个行为还不违法,指不定哪天立个新法,你就违法了,这岂不可笑?
所以,只要你签订合同时,合同的双方主体、内容、形式、订立程序都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那么就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若合同中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一方违约就要负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如果违反了要交违约金!具有法律效率

楼上说的对,但是要是你真的与原来的公司提出离职了,你还不给违约金,真要是打官司的话,应该会有利于劳动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