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法庭时,在司法机关组织下的协议会成为不利已方的证据吗?(回答得要快且准,还有奖励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3:13:01
我父亲于近期请人盖房,结果15天后,请的帮工之一说在帮我们盖房时把腰椎骨压断了并手术住院.现在他已经回家养病.近日他告诉我们,要我们支付一万元钱,以后不再追究我家任何责任;并威胁我父亲:如果你不认帐,就搞得你家破人亡!父亲素来为人老实,想协议解决.已经知道,如果两家私下里定了协议,在上法庭时,这样的协议会成为已方不利的证据的.
有个律师说,如果在镇司法所或县司法局的公证下签定了协议,也会成为已方不利的证据.想知道的是:
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2.如果协议里注明:支付一万元钱后,以后在这件事情上不得再追究我家任何责任.如果对方违反了,我方是否可以据此将对方告上法庭?
天津市刘律师的回答好像有明显的错误:本案帮工与被帮工人之间出现的纠纷,帮工出现伤害,被帮工人肯定是要赔偿的.

这类案件属于民事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可以私了 如果你家和他签订了协议 并且进行了公证 这说明是你们之间真是意思的表示 是达成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明 因此在法庭辩论时候会成为你们家不利的证据

不再追究责任这是相对的 如果这次的事故在以后出现后遗症 还是要你们家支付相应的医疗赔偿的

首先,要看协议具体内容,如内容合同有效,即使不办理公证手续,协议也有效。如协议违法,即使公证了,也能撤销,协议自始无效。
因此协议是不是有效,可看具体内容并结合案件事实来判断。从你介绍来看,本案属承揽纠纷,按有关司法解释,原则上施工人员的损害不应该由发包方即你父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