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这算什么行为?女方诬告我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2:16:49
走在路上,遇到两个女生,我问:你们是**地的吗?回答是,我再问你们去**地做什么?对方答路过,语气不对.我不再说话,她们和我脱离接触,但是仍然在一条路上走.到了一个超市,她们也进去了.

等我出来,保安找我,要检查我的证件,说那两个人说我跟踪她们.我本来要到那里去的.我不肯,但是保安执意不要我走,好象我不给证件会有大麻烦.我给他们看了证件.

现在我回想起来.觉得真的好憋气.各位懂法律的人们,告诉我这到底算什么行为?我该怎么做呢?
不好意思补充一下.是他们学校的保安,我说让她们来对质,结果他们学校保安找不到她们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几个保安就开始用质问我的语气说话.

保安是无权查看你的证件的 这是对你人格权的侵害 你可以要求超市道歉

补充:呵呵 那就是保安的不对了 除了公安机关 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检查 扣押 你的证件

现在的社会乱的很,她们误会你了!
是男人应该大度一点,不过超市纯属无理取闹,应该让他们道歉~!

那你无缘无故干吗和那两个女的答腔啊!她们也许也怕坏人呢!不过她们也不对了!你对他们解释一下,或许`可以大事化小咯!

除法定情形,公民可拒绝接受查验、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十八条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居民身份证法
第三章 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