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林权制度改革都有些什么具体的规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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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17省调研 林改政策框架初定2006-07-20 15:40:32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网友评论 0 条 进入论坛

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李明三 实习记者 杨 卓

“我们想赶年底前正式出台文件。”7月19日,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家林业局正在制定一份文件,用于指导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鉴于各地实际情况相差悬殊,这份名为《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只能“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在最近完成的一份调研报告中,国家林业局建议文件以国务院名义尽快下发。目前“文件初稿已经准备好了,还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规模空前的调研活动涉及福建、江西、辽宁、内蒙、河北、山西、甘肃、重庆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林业局邀请了国务院研究室、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组成了9个联合调研组,目的是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出谋划策。

调研总报告认为,福建、江西、辽宁三省林权改革创造了值得借鉴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受到了广大林农的欢迎和拥护,现在“改革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已经具备,全面深化林改势在必行”。

而调研报告所提出的大部分政策建议,都将纳入这份《指导意见》。

确权到户

以确权到户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林权改革,是林业生产关系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现有集体林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四项内容,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林业“三定政策”(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基础上形成的,涉及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由此派生而来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等。

“集体林权制度远比一般财产权复杂。”中国林业科学院研究员陈幸良认为,林地为集体所有,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林木处分权又受到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林地管理制度等政策性制约,使得“林权关系成为一项政策性束权的集合”——权利主体模糊,权属复杂多变,处分权得不到落实,收益权也易受侵犯。

明晰产权是这一轮林改的核心内容。调研报告主张依照《村民委员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