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的界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13:24
夫妻结婚后没有自己的房子,一直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结婚时女方添置的嫁妆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男方一直没有稳定的收入,他与他母亲多次举债,具体用途以及向谁借的女方根本不知道,这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女方应如何拿出证据来?女方因为日常生活开支向自己父母借钱(有借条),这是不是共同债务?

不是.
女方须举证借款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赌博,个人奢侈消费之类,否则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
是.

房子是共同财产。
但是如果房产证上只有其中一人名字的话就不是共同财产了,即使对方付过钱,也只是形成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物权法上的变动。

再补充一下,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但是问题是房产证上已经有了两个人的名字,区别在这里.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原则。《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二、协商一致的原则。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的原则。